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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建工合同纠纷:赵许江律师巧辨增项索赔维护发包权益

2026.10.18合同纠纷7人浏览

在政府投资工程领域,工程结束后的结算环节往往暗藏诸多隐患。施工方将自身施工缺陷包装成“合同外增项”向发包方索赔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已成为发包方普遍面临的头痛问题。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起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便是典型范例,此案件由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的赵许江律师代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里,一旦工程因故解除合同,发包方就极易遭遇施工方的“秋后算账”。就像本案件中,施工方前期施工不达标,在返工拆除又恢复后,结算时就将这些操作称作“建设单位指令的合同外增项工程”。他们没有工程签证,也没有建设单位的指令,仅仅凭借一份司法鉴定报告,就向发包方索要40多万的赔偿。这种试图将自身过错转嫁给发包方的“碰瓷式”索赔行为,让很多发包方陷入两难境地,难道真只能自认倒霉吗?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负责此案的赵许江律师。他是一位复合型背景的法律从业者,除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外,还持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等多项专业能力证书。他兼具社科研究、产业项目推进、政府法制审核、企业经营管理多重实务经历,既擅长诉讼案件代理,也能提供企事业单位合规咨询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网络人格权等事实繁杂、证据分散类案件的处理上颇有心得,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
下面对该案件中的法律行为进行区分。施工方将自身施工缺陷修复包装成“合同外增项”并进行索赔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试图通过不当手段获取额外利益的行为。而发包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以及在纠纷发生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则是合理合法地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行为。
从法律关系适用情形来看,本案中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是核心。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互不索赔”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案中,该条款对于施工善后修复类成本具有绝对的约束效力,这意味着施工方不能就此类成本向发包方索赔。
在监管边界方面,建设工程领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范。对于工程变更,通常需要有明确的工程签证和书面变更指令等法定程序。若没有这些程序,就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工程变更。像本案中施工方没有签证和指令,只能以自身缺陷修复来认定,不能算作合同外增项。
施工方这种“碰瓷式”索赔若情节严重,可能触发刑事风险。若施工方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进行恶意索赔,可能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在此案中,目前仅为民事纠纷范畴。
最终,经过赵许江律师严密的法理剖析与证据质证,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其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不属于合同外增项,且受“互不索赔”条款约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包单位无需承担这404520.41元的给付义务,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就目前建设工程纠纷的现状而言,此类纠纷仍较为常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这类纠纷,首先要依据合同约定来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归属。对于发包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变更,做好签证和指令的管理。若遇到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施工方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赵许江律师,他执业于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东侧商服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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