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综合 > 向佳宁律师代理保险纠纷,共享电动车案胜诉

向佳宁律师代理保险纠纷,共享电动车案胜诉

2026.10.17综合1人浏览

共享电动车逆行致伤案:保险责任边界的精准厘定
案件基础情况
在这起因共享电动车逆行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委托向佳宁律师代理相关诉讼事宜。事故致使原告张某受伤,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其损失总计达160,019.06元。事故车辆为共享电动车,登记车主是石家庄迎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为山西晋睿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某与负事故全责的骑车人黄某,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共享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清晰界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一方面,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骑车人因逆行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经向佳宁律师核查公司内部承保数据,涉案共享电动车的车架号并未在保单约定的1016台被保险车辆清单之中,这使得该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本次保险合同的保障标的存疑,进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向佳宁律师提出了系统性的抗辩策略。在“逆行免责”方面,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主张骑车人因逆行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同时,在“车辆未承保”方面,经核查公司内部承保数据,发现涉案共享电动车的车架号并未在保单约定的1016台被保险车辆清单之中,据此主张该事故车辆不属于本次保险合同的保障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赔付责任。通过这两个核心抗辩理由,构建起“实体+程序”的双重防御策略。
裁判结果详情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向佳宁律师的第二个核心抗辩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采信了向佳宁律师提交的保单、车架号明细表及内部系统录屏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涉案车辆的车架号确未出现在保单约定的被保险车辆清单中。因此,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承保标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法院已基于车辆未承保这一事实作出了免责判决,故未再对“骑车人逆行则保险人免责”这一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及其法律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由骑车人黄某个人向原告张某支付扣除其已垫付费用后的赔偿款156,751.8元,并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本案中,向佳宁律师的代理工作展示了处理侵权责任与保险合同关系交叉案件的高超技巧。构建多层次的抗辩体系至关重要,“合同免责条款抗辩”(逆行免责)和“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抗辩”(车辆未承保)的双重防御策略,为法庭提供了多个支持保险公司主张的路径,增强了抗辩的成功率。以确凿证据锁定“程序性胜利”,向佳宁律师成功调取并组织了一系列证据,形成闭合、清晰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使法庭直接从根本上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前提。凸显诉讼中的策略优先级选择,优先使用证据扎实、法律关系明确的抗辩点,可避免陷入存在裁量空间的事实争议,以最稳妥方式维护当事人利益。
在类似案件中,投保人应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确保承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内部管理问题引发争议。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准备证据,合理运用抗辩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佳宁律师通过深入梳理案件和准备证据,成功运用“承保范围”这一关键程序性杠杆,为保险公司避免了赔付责任,也体现了顶尖诉讼律师主动构建有利裁判逻辑和证据体系的核心价值。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