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糟心事:好好停着开着车,平白无故被其他车辆剐蹭碰撞,送修少则十天半个月,日常通勤、跑业务没车用只能租车应急。转头找全责方和保险公司报销这笔代步租车费,对方却直接拿出保险条款甩一句“这部分不在赔付范围内”,来回踢皮球不肯担责。不少当事人没接触过相关法律规定,手里攥着租车合同和发票也不知道怎么说理,最后往往只能自己吃下这笔哑巴亏。袁鹏翔律师处理过多起这类保险理赔纠纷,深耕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多年,很清楚普通车主在这类理赔纠纷里的举证弱势,更熟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认定的相关裁判规则。袁鹏翔律师本科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现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同时担任郑州市金水区青联常委、金水区杜岭街道新联会理事。除了常规案件办理之外,他长期深耕青少年法治宣传领域,多次走进中小学校开展校园霸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主题普法宣讲,受邀担任多所中学的校外法制辅导员。2025年,他作为律所代表与共青团金水区委共同成立金水区青少年权益保护服务站-青年之家,为青少年心理健康与涉罪帮扶提供支持,还曾参与郑州市青商会联合市青联举办的青联希望小屋公益活动,相关工作获得不少正面反馈。在专业实务领域,袁鹏翔律师除了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劳动工伤、婚姻家事等多类民商事案件,还担任多家不同类型行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多次参与郑州市问题楼盘化解研讨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的矛盾纠纷。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对经济犯罪、环境污染类案件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承办过多起具备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形成了成熟稳妥的办案思路。2026年2月,王某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某公司所有,事故后车辆送修,该公司为维持日常运转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前后产生九千余元租车费用。当该公司找全责方王某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付时,保险公司直接以“租车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多方协商无果后,该公司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袁鹏翔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完整调取租车交接单、正式租车合同、费用支付回单、对应发票,以及和维修厂沟通车辆交付的全部聊天记录,精准锁定实际修车的起止时长,把代步租车费用的合理性落在实处。另一方面,他没有顺着保险公司提出的“费用是否属于赔付范围”的思路争辩,而是抓住电子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这个核心关键点——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需要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才能生效,电子投保流程下,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通过足够醒目的方式,告知投保人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和后果。他在庭审中重点围绕保险公司的举证瑕疵展开论述,指出对方无法提交完整的投保流程设置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最终采信了袁鹏翔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法定的合理损失范围,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拒赔主张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八千余元的代步租车费用,无需由个人承担赔付责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生活里遇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劳动工伤认定、经济犯罪相关的困扰,不知道怎么梳理证据、厘清权责的,可前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七路88号青商会大厦3-5层的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沟通,袁鹏翔律师的执业证号为14101202110304553。如有类似困扰,欢迎当面交流沟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