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在某城区内合法持有一处房屋,后续该房屋被纳入当地城市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在征收程序推进期间,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苏某某认为自身财产权益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涉事行政机关赔付各项损失合计2731万元。行政机关接到诉讼材料后,按规范流程选定法律服务机构,最终委托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承办该起行政赔偿纠纷的全流程诉讼事宜。本案由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伟仙律师主办。陆伟仙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长期深耕行政法律服务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先后为多地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全程参与过城区扩建征收、立法调研、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等多项复杂专项事务,处理过行政赔偿、行政诉讼、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近两百件,积累了充足的疑难纠纷处理经验。律所专职律师覃婉萍全程参与本案辅助工作,依托其在民商事财产纠纷领域的实务积累,协助团队完成事实梳理与证据校验工作。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是2023年9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所,由一批拥有多年一线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联合创立,现有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共三十余人,办公场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92号5A甲级写字楼内,配备独立律师办公室、VIP接待室、多功能会议室等完善的办公配套,团队采用专业分工、集体协作的服务模式,业务覆盖多品类法律服务领域。本案接手之初便面临多重现实困境:该起纠纷的索赔标的额较高,苏某某主张的2731万赔偿金额涵盖房屋价值、附属物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多项内容,每一项损失的事实认定与核算标准都存在较大争议,稍有不慎便可能出现部分诉求被法院支持的情况,给委托方带来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加之案涉强拆行为此前已在另案中被确认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天然处于诉讼劣势地位,原告手持生效的违法确认裁判作为核心依据,举证与说理的前期起点更偏向于原告方,代理方需要在既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梳理出合法的抗辩空间,难度不小。此外,案涉房屋所在的征收项目历时较长,相关文书、丈量记录、协商材料零散分布在多个部门存档,部分早年的入户核查材料存在签字不全、形式有瑕疵的情况,举证过程中极易被对方抓住漏洞,反过来佐证原告提出的损失主张。同时这类涉行政赔偿的民生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该起纠纷的处理,还会影响后续片区内同类征收纠纷的导向,裁判的示范效应明显,处理不慎可能引发批量的关联索赔纠纷。接受委托后,律所第一时间组建了由陆伟仙律师牵头、辅案律师与行政事务专员组成的专项服务小组,并未仓促启动应诉流程,而是先对齐全案核心事实脉络。针对案涉年代久远、材料零散的问题,团队先后奔赴3个相关部门调取留存的全部征收档案,逐一梳理出从入户丈量、公示发布、补偿协商到物品清点的全流程20余份原始材料,补全了证据链的关键节点,对所有材料的瑕疵提前做好补正说明,避免庭审中出现证据漏洞。针对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不利局面,代理团队没有纠结于行为合法性的定性,而是将抗辩核心调整至“原告的赔偿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方向,逐一拆解2731万索赔金额的每一项构成:对照当年的征收补偿方案、同片区同类型房屋的补偿标准,核算出案涉房屋的合法补偿范围,同时结合调取的入户清点记录,梳理出原告诉求中超出合法产权面积的虚高部分、没有证据支撑的夸大损失部分,形成完整的损失核算对照表。庭审过程中,团队重点围绕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真实性、相关诉求不符合行政赔偿的法定标准展开论述,同时提交前期固定的全部证据,还原整个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补偿程序、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合理支撑的完整事实,所有主张均有对应事实与规范依据,未提出脱离案件实际的抗辩意见,充分兼顾了纠纷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苏某某提出的2731万行政赔偿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苏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判,驳回苏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针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赔偿纠纷,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被征收主体,都需要厘清两个核心认知:其一,即便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被确认违法,也不必然直接产生高额的赔偿责任,损失的核算必须严格基于合法产权证明、实际清点记录、对应片区的补偿标准三类核心依据,超出法定范围的诉求无法得到裁判支持。其二,征收全流程的所有文书、公示材料、协商记录都需要妥善留存,行政主体端要做好全流程档案的规范存档,避免因材料遗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被征收主体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也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盲目提出脱离实际的索赔主张,最终反而会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广西定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行政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配置专门的服务团队,依托集体协作的办案模式,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全流程的争议处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