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空白发票一般不可以直接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空白发票尚未使用,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的需要作废的情形。若空白发票丢失、被盗等,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按规定接受处罚,重新领购发票。随意作废空白发票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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