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要点如下:适用主体:针对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代理要求:其从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方具效力。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境外形成的授权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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