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形式有以下几种: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如合同、书信、账本等。2.物证: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作案工具、指纹等。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等。4.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5.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7.鉴定意见: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8.勘验笔录: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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