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承担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按比例分担:如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费用,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或申请人预交: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及方式,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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