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2.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3.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应休未休年假的补偿。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日工资约为230.9元,若有5天应休未休年假,则单位需支付补偿230.9×5×300%=34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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