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可起诉离婚,但需提供证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证据,如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等。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没有结婚证不能按离婚程序走,需先补办结婚证或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3.结婚证丢失的,可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补办时,需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属实后会补发。之后按正常离婚程序办理,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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