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2.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商不成时,法院按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长期陪伴子女等,会作为优先考虑因素。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意见,判断孩子更愿意与哪方生活。4.此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会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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