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资格不一定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仅犯罪不一定就直接丧失监护资格,需综合犯罪情节及对被监护人利益的影响判定。2.安排临时监护:若法定监护人犯罪,在监护资格未明确变更前,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会安排临时监护措施。由相关个人或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担任临时监护人,照料被监护人生活。3.监护资格变更:一旦监护人犯罪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其履行监护职责,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新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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