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记录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再审的证据。首先,庭审记录本质上是对庭审过程的记载,并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其次,它主要用于反映庭审情况,保障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来直接证实案件事实。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庭审记录可作为辅助材料。比如,它能帮助法官回忆庭审细节,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补充时,对查明案件事实有一定帮助。例如,当事人对庭审中某一陈述或事实存在争议,庭审记录能辅助判断各方说法的真实性。但它不能像书证、物证等直接证据那样,独立地支撑当事人的再审主张。总体而言,庭审记录在再审中通常起辅助作用,而非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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