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分割时应体现平等,不因性别而有差异。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若存在子女,要考虑其成长需求,给予相应照顾;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生理特点等处于弱势,也应适当予以照顾。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尽量使财产能更好地满足双方生活所需,不损害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双方应合法行使财产分割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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