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不一定要去原登记地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也就是说,当事人既可以前往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补办,也能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比如,夫妻双方原在甲地登记结婚,现双方户口已迁至乙地,那么他们可在乙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申请时,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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