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3.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5.其他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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