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报案称,张某某称能协助其在一定工程项目中中标,被害人听闻后,陆续向张某某转账支付了250万元。然而,工程项目并未如承诺般中标。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立案,并以诈骗罪将张某某逮捕,这使得张某某身陷囹圄,面临着诈骗罪指控下的重大刑事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罚。-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即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涉案金额的认定。-对方主张及证据:被害人认为张某某虚构能协助中标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得其250万元转账,构成诈骗罪,并提交了250万元的转账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律师抗辩逻辑与观点:张宪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整理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张某某,了解到其与被害人及家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律师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张某某家人与被害人的转账记录及其他还款记录等证据进行分析。指出在公安立案前,剩余未返还的钱款实际仅为22.5万,并非被害人所主张的250万元。同时,律师强调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就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双方之间可能存在民事纠纷。-一审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在公安立案前未返还金额为22.5万。同时,考虑到在一审辩论之前,张某某家属将22.5万元均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但判处其缓刑。-二审结果:对方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张某某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回归社会。-关注民事与刑事界限:在诈骗类案件中,要重点关注是否为民事纠纷、是否可界定为民事欺诈,准确区分民事与刑事的界限。-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依据转账等表面行为,要结合双方的经济往来、还款情况等综合判断。-重视钱款往来记录:认真梳理案件中的钱款往来记录、返款记录,这些证据对于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和行为人主观故意至关重要。-争取刑事谅解:积极促使当事人退还赃款,争取被害人的刑事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起到重要的从轻作用。张宪兵,广东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拥有会计管理证和企业高级合规师资格证。曾长期担任大型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执业11年,执业证号为12201201511722679,服务地区为长春市。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公司法、劳动纠纷等领域。在刑事法律领域,近三年独立承办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积累了大量公安侦查阶段结案处理、不起诉、缓刑及大幅从轻判罚的成功案例。执业理念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多元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