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其定罪标准如下:行为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行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通过招募、雇佣等方式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活动。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情节严重:包括多次组织卖淫、组织多人卖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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