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寻衅滋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情形。2.情节恶劣认定: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有具体考量因素。如在随意殴打他人方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属于情节恶劣。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等属于情节恶劣。3.共同犯罪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4.与其他犯罪界限:明确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如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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