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非法捕捞数量较大的;多次非法捕捞的;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确定最终的刑罚。比如,非法捕捞数量大且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可能会判处相对较重的有期徒刑;情节相对较轻的,可能会适用拘役、管制或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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