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双方已共同生活: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已共同生活,表明婚姻关系已实际履行,彩礼目的已实现,一般无需返还。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支付家庭开支等,这部分彩礼已实际消耗,不应再返还。婚前给付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婚前给付彩礼未使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境地,也可不返还。比如给付彩礼后,给付人经济状况未受重大不利影响,仍能维持正常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且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或转化,可不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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