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抚养亲生子女是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下,抚养人主观上并非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实施管理行为,且其抚养行为并非无因。从法律关系角度看,这种情况可能涉及到欺诈等问题,抚养人可基于欺诈主张相关权利,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可参照此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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