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不等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自始无效。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被撤销前婚姻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总之,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且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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