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需要去结婚登记地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离婚既可以在结婚登记地办理,也可以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例如,双方在甲地结婚登记,之后长期在乙地生活,他们可以选择在乙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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