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张妍,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2611640408,执业地区为中国内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办公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00号。张妍律师拥有本科学历,具备心理咨询专业背景,曾就职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拥有多年检察工作经验,深谙刑事司法运行逻辑与检方办案思路,能够以检法双重视角精准预判案件走向、制定辩护与代理策略。执业以来,张妍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及合同纠纷领域,兼具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理论背景,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案件技术细节,与工程技术人员高效对接核查关键事实。张妍律师秉持“专业、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剥离核心争议,精准施策;在诉讼过程中擅长心理分析与人物画像,精准抓住双方核心需求,所办案件多数以调解结案,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及经济负担。其在法律代理之外注重体察当事人情绪与实际需求,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有温度、有力度、有实效的全方位法律支持,受到客户一致好评。服务客户涵盖医疗卫生机构、普通劳动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等各类主体。二、案例背景石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救生员兼游泳教练。2025年12月,某公司以石某在未检查泳池是否有客人的情况下擅自投放药剂,导致学员郑某吸入氯气中毒并给公司造成五万余元损失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石某认为该行为属于违法辞退,且某公司在2024年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违法克扣其工资两千三百余元。石某工作年限为三年余,遂委托张妍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余元及被克扣的工资两千三百余元。本案处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阶段,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三、争议焦点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分为三个层面:1.劳动合同解除合法性争议:某公司以石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已对劳动者进行有效培训公示,石某的岗位职责是否包含水质监管义务。2.克扣工资争议及时效认定:某公司2024年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石某两千三百余元工资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石某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该工资差额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3.赔偿金计算基数争议:石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构成范围,课时费、年终奖是否应当计入月工资基数,进而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四、仲裁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妍律师的代理意见:1.认定某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讨论、协商等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对石某进行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2.认定石某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克扣的工资,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扣减工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认定石某的课时费属于其主要劳动所得,年终奖属于货币性收入,均应依法计入月工资总额,石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八千余元。最终裁决:某公司向石某支付工资差额两千三百余元;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万余元。五、律师策略与价值第一,精准切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击破用人单位解除依据。面对某公司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的合法解除抗辩,张妍律师没有局限于事故本身的责任划分,而是直接将质证重点放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根源上,指出其提交的《奖惩管理制度》缺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证据,同时揭示培训签到表时间空白、无法证明事故前已就相关制度对石某进行培训公示的证据瑕疵,进一步提出公司未提供岗位职责说明书证明石某工作包含水质监管义务,从根本上否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基础,直接击穿对方的核心抗辩。第二,准确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规则,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针对某公司提出的2024年克扣工资已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抗辩,张妍律师明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石某在离职后即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同时举证责任分配角度,主张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扣减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推动仲裁委采纳公司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第三,结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合理扩大工资基数认定范围。针对某公司主张课时费属讲课费、年终奖具偶发性不应计入月工资的抗辩,张妍律师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结合石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论证课时费是石某提供游泳教练劳动所获得的固定性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年终奖属于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