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劳动纠纷 > 吉林一律所巧破历史劳动关系纠纷,胜诉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吉林一律所巧破历史劳动关系纠纷,胜诉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2026.10.05劳动纠纷5人浏览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张枫律师,该律所擅长处理复杂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他们采取双重否定、互为支持的复合型抗辩策略,抓住法律时间节点否定法律关系可诉性,严密援引时效规定阻断实体权利主张。凭借专业能力,成功让法院采纳抗辩理由,判决委托方胜诉。此案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借鉴,展现了律所的专业与智慧。
吉林一律所巧破历史劳动关系纠纷,胜诉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常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历史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更是让人头疼。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就处理过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历史劳动关系索偿引发争议
申请人(化名)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1990年至1992年间与地方国营企业某包装粘合剂厂订立书面契约,后工作关系几经转隶,申请人认为最终并入现今的某市招商服务中心。于是要求该服务中心承继并确认其在1990年至1997年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但劳动仲裁部门对该项历史追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继而提起了民事诉讼。
律所策略:双重否定切断诉求基础
面对申请人的诉求,律所采取了双重否定、互为支持的复合型抗辩策略。
-否定法律关系可诉性:本案所涉工作时段起点(1990年至1994年)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定历史阶段。律所代理方抓住1995年《劳动法》正式施行这一法律时间节点,指出此时期企业用工主要依据国家计划和行政调配,劳动者工作安排带有较强行政指令色彩,并非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现代劳动契约。所以这种用工关系不具备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该争议本质上属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凭时效阻断实体权利主张:律所严密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强制性规定。依据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或其所声称的承继单位完成改制的不同时间点(2006年),论证其至2026年方才提起仲裁和诉讼,均已远超一年的法定时效期间。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向被诉方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救济等导致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抗辩判决胜诉
审理法院采纳了律所的抗辩理由,作出了对委托方有利的判决。法院确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在1990年至1994年期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是计划经济的劳动用工关系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范畴。同时,即便不考虑受理范围问题,申请人的诉求也已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补缴社会保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亦由申请人负担。
案件启示: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借鉴
-区分历史用工关系属性:对在劳动法律体系正式建立之前形成的用工关系进行法律定性时,不能简单套用现代的“劳动关系”概念。这类关系很大程度上属于政策调整范畴,直接寻求司法判决确认往往面临程序或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重视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权利人应在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时效期一旦超过,且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义务人提出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用人单位的双重防线策略:用人单位面对历史索偿时,可从宏观法律环境与历史阶段的角度,辨析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从程序规则的微观层面,精确运用时效规定,直接否定实体权利的有效性。
-提供充分连接证据:主张现有单位承担前任单位责任的申请人,不仅要提供在前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工作过的证据,更重要的是需证明与新的单位主体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报酬支付”等体现劳动关系特征的连接。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也为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历史遗留争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 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通常是有效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等条款。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双方可协商约定。 其次,约定多个... 查看更多
  • 试用期不可以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查看更多
  • 1.一般情况下,辞职工资一个月后发不合理。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不过,若用人单位与劳动... 查看更多
  • 1.若公司单方面降薪降职,劳动者不同意并离职,通常可获赔偿。 2.公司降薪降职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擅自变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3.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可依... 查看更多
  • 针对职场纠纷、工伤索赔常见认知误区,明确三大维权规则:公司单方调岗降薪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可拒绝不合理安排;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除员工主动拒签同等及以上条件合同外,公司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查看更多
  • 一、律师简介 张妍,女,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2611640408,执业地区为中国内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办公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00号。 张妍律师拥有本科学历,具... 查看更多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