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节:“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致使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情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通常包含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实施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至境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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