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数额较大”一般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等情形;“数额巨大”通常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等情形。此外,受损方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承担赔偿责任,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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