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认定要点如下: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含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象:公共财物,涵盖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等。主观: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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