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的人通常不能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底即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犯罪记录制度旨在记录、通报和查询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基于不存在犯罪记录这一事实开具的。有案底表明曾有过犯罪行为,不符合“无犯罪记录”的条件,所以无法开出该证明。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比如未成年人犯罪且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记录会予以封存,在就业等方面可视为无犯罪记录。还有一些地方对于轻微犯罪且已过一定期限的,可能在政策上有特殊规定,但总体原则仍是有案底就不能正常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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