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要件如下: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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