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可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2.已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申报求偿权。比如,保证人A已替债务人B偿还了债务,A就可以其对B的求偿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求偿范围包括已偿还的本金、利息等。3.未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申报将来求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若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申报将来求偿权。不过,如果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则不能再重复申报。例如,债权人C已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D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以免造成债权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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