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附属性体现在:1.成立上的附属性: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成立。主合同不存在,担保合同无存在意义。2.效力上的附属性: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才可能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比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转让上的附属性:主合同权利转让,担保权利一般随之转让;主合同义务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责任可能免除。4.消灭上的附属性: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通常也消灭。主债务因清偿、抵销等消灭,担保合同效力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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