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对方申请专利之前生产产品不算侵权。专利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基于保护先用权人的权益,避免其因他人在后申请专利而遭受不合理损失。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该生产行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他人的技术秘密等情况,仍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而进行产品生产。所以,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自身生产行为符合上述不视为侵权的条件,或者是否存在侵权的不正当行为。若能证明自身属于正当的先用权情形,则不构成侵权;反之,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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