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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