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2.可通过拍照、录像、复制品等方式保全。拍照应全面反映物证的外观、特征等;录像要记录物证全貌及关键细节;制作复制品需确保与原物一致,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3.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密封、冷藏等,防止物证受损。4.要建立专门的物证保管场所,保证物证存放安全,防止丢失、损毁或被非法获取。5.详细记录物证的来源、收集过程、保管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物证保管档案,以备后续查询和审查。6.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需要出示物证时,应确保保全的物证能真实反映原物情况,并依法进行出示和质证。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物证保管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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