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若要离婚,需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双方自行分开即可,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总之,老人没有结婚证要先确定双方关系形成时间,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事实婚姻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同居关系则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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