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形成,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断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切断。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解除收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可协商一致后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解除。总之,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断绝,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符合条件时可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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