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案件,每件20元;4至9人的案件,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2.处理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3.此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具体费用以实际情况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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