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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金律师:违纪解除劳动争议抗辩思路

2026.10.03劳动纠纷7人浏览

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一方往往依据劳动关系存续事实提出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年终奖等多项诉求,而用人单位的抗辩核心,始终要回到解除行为的权利源头核查。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管护岗位违纪解除纠纷,某油田下属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委托蔡志金律师参与仲裁程序,应对原管护站站长L某提出的共计七十余万元的赔偿主张。
L某自1994年参加工作,2004年入职该油田下属单位,担任管护站站长岗位。履职期间,L某收受他人6000元好处费,利用管护岗位便利为他人盗贩原油通风报信,间接造成原油大量流失与重大经济损失。后续相关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2024年9月30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内部处分管理规定,以L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同年10月12日向L某送达解除通知书。L某不认可该解除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四项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68万余元,要求支付2022至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7万余元,补发2024年全年奖金。庭审中L某辩称自身违规情节较轻,单位内部处分办法未向其告知,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同时主张自身岗位性质特殊未享受年休假,单位应按标准发放年终奖。
蔡志金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核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基础是否完整。从权利产生环节看,L某的管护站长岗位本身负有守护油田生产秩序、防范原油流失的法定与岗位职责,其收受好处、为盗油行为通风报信的事实,有对应案件材料、内部核查记录作为佐证,已经违反岗位基本职业义务。从权利存续环节看,单位依据的内部处分管理规定,属于适用于全单位的正式管理规范,L某作为任职多年的管护站负责人,对岗位禁止性规定负有当然的注意义务,其以“未告知、未学习”为由抗辩,不能抵消自身失职行为的性质。从权利侵害环节看,L某主张68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依据,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解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权利从不脱离事实独立存在,劳动者的履职过错评判,也不与刑事程序结果直接划等号。
围绕L某提出的其他诉求,蔡志金律师同样逐项溯源核查权利依据。针对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核查仲裁时效规则后发现,该部分请求已超出一年普通仲裁时效,且L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未休年假的事实主张缺乏完整证据支撑。针对2024年度全年奖金诉求,调取单位奖金发放台账与对应制度文件后确认,当年度奖金已按实际履职周期发放完毕,L某主张全年奖金的诉求,不符合奖金发放的岗位考核规则。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单位解除与L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驳回L某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2024年年终奖金的仲裁请求,仅支持其2023年、2024年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22340元。本案中蔡志金律师帮助企业驳回了68万余元的高额赔偿主张,最大限度降低了赔付风险。
该案也为同类国企管护岗位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清晰参考: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不等于劳动者在劳动层面无责,劳动仲裁可独立根据在案证据评价劳动者履职过错;特殊岗位劳动者不能以未学习制度为由免除自身履职责任;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奖金类诉求由劳动者承担基础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提示企业,日常用工管理中需做好休假记录留存,完善制度公示流程,进一步夯实用工管理的权利基础,减少潜在纠纷风险。

  • 1.选择合适沟通方式,如面对面、电话或邮件。面对面沟通能直接交流,电话方便及时联系,邮件可留存记录。 2.开头清晰表明身份和离职情况,如“老板,我是[姓名],已于[离职日期]离职”。 3.说明索要工资...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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