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合同类型、具体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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