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被盗物品数额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海关核定的价格计算。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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