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公司员工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虽非本公司正式员工,但如果受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受单位委托管理、经营资金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可构成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处罚,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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