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如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甲欠乙货款,乙多次催讨无果。丙欠甲一笔工程款已到期,甲却未积极向丙主张。此时乙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代位甲向丙主张工程款,以实现自身债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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