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非法干涉。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4.客观方面:实施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信件隐藏起来,使收信人无法收到;毁弃是指将信件撕毁、烧毁等;非法开拆是指未经收信人同意,擅自拆开他人信件。“情节严重”通常指多次实施侵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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