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处理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如组织卖淫的规模、持续时间、手段、是否有未成年人参与等,综合判断量刑。若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会与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此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调查等表现,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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