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申请迁居,需满足以下条件:正当理由:要有合理、正当的原因,如工作调动、照顾家人等确实需要改变居住地址。书面申请: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的迁居申请,阐明申请迁居的具体事由。获得批准:执行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在其批准后,才可以迁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迁居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范畴,需按此规定申请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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