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可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相关,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所以,有期徒刑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要依据具体犯罪情形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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