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材料:需提供异议申请书、明确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等。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基本信息、异议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等。2.确定异议期限: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商标异议申请。3.提交申请: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可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等方式。以邮寄方式的,需确保邮戳日期在异议期限内。4.缴纳费用:按规定缴纳商标异议申请费用。5.等待审查:商标局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会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6.双方陈述:商标局将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可陈述事实、理由及证据。7.最终裁定: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裁定。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若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相同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不正当手段抢注)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限制)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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