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抚养权原则: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准。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十周岁以上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具体抚养权归属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必要时可诉至法院由法官裁决。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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